1. 泰國居留簽證申請
(1) 申請居留者資格
護照須有暫居留簽證(NON-IMMIGRANT VISA)。
曾獲得一年之暫時居留準證,在申請前須連續居留不少于3年。
(2)接受申請日期
每年接受申請之時間并沒有固定性,因此法律須先經國務會議批準再由內政部規定接受入境居留之外國人人數,再正式頌接受申請,接受申請期間,均規定在該年之最后一個工作天截止申請。
(3)申請地點
申請者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一指揮處(301室)接洽,地址:中國曼谷萱蒲巷,電話:287-3117或就近至各地移民局申請。
(4)申請時必須具備之證件,分成各種理由:
從事業務或工作。
從事于投資。
學術家或專業人員。
為照顧泰國籍之妻子或子女。
為獲得泰國籍丈夫或父親之監護。
為獲得已獲批準在泰國居留之丈夫、父親或兒子之監護或照顧而來泰國居留。
為退余后閑居生活。
詢問其他詳情或索取申請文件清單,請逕向第三條中所示之地址接洽
備注:外國人須親自前往申請,因申請時申請者須在職官面前蓋印手指紋及作口供